2005年12月2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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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板“交朋友”的区委书记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拱法

  刘德秋,曾任新昌县县委副书记,绍兴市政府副秘书长,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绍兴市越城区区委书记。昨天,43岁的他因受贿被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刘德秋受贿所得梅花牌手表1只、欧米茄手表1只、港币1万元、美元4000元及人民币4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财物收了50多万
    刘德秋因涉嫌受贿于5月25日被逮捕,由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10月移送审查起诉。12月15日,指定管辖此案的杭州拱墅区法院对此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刘德秋在担任新昌县县委副书记,绍兴市政府副秘书长,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绍兴市越城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9000元、港币1万元、欧元4000元、美元4000元及合计价值246706元的汽车、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近51万元。
    
    当局长时最“吃香”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德秋受贿的事实大多是其在担任绍兴市国土资源局领导时发生的。1999年7月,刘德秋开始担任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由此,找刘德秋帮忙的人也明显多起来。当年11月,绍兴市东湖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就找刘帮忙,刘即要求下属抓紧办理该公司从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五联村经济合作社受让的土地过户手续。王某因此送给刘价值18215元的手表2只和欧元2000元。2001年初,刘德秋又要求下属为其朋友、浙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在参拍绍兴市东浦镇毛湾畈地块中提供方便。这一年下半年,刘德秋再次为帮助徐某解决在新昌县老水泥厂地块供地迟延问题,向新昌县国土资源局有关领导打招呼。为此,徐某在2003年到今年3月间,先后6次送给刘德秋89000元人民币和1万元港币。
    在法院查明的刘德秋收受14个企业老板贿赂的事实中,其中有9人是在刘担任绍兴市国土资源局领导时向其行贿并得到相应的便利。在刘德秋收受的所有贿赂中,最大的一笔是一公司董事长送的一辆价值14万元的红色丰田威驰汽车。
    
    能帮的一般都会“帮”
    从法院查明的情况看,刘德秋受贿从担任新昌县县委副书记时就开始了。1994年,刘德秋任新昌县县委副书记时,挂靠新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个体户俞某找到他,要他帮忙揽工程。刘德秋便向新昌县财政局有关领导推荐俞某承接新昌县财政大楼建造工程。此后,刘担任了绍兴市政府副秘书长,他又向新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了俞某承接该局一农贸市场的建造工程。为此,1999年,俞某出钱给刘德秋装修了一套116平方米的住宅,经评估装修价值近9万元。
    一般能帮的都会帮,这是刘德秋在庭审时候的坦白。的确如此,在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事实中,其中就有为他人谋取一块车牌的事。浙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徐某是刘德秋的朋友,徐买了辆“宝马”想上个好牌照,于是刘德秋通过向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为其谋得了一块牌号为“浙D.D2222”的车牌。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今年4月1日,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刘德秋进行谈话调查。在调查期间,刘德秋主动交代了省纪委不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财物的违纪违法问题,并委托家属退出了全部赃款。
    在庭审中,刘德秋也十分配合,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所有受贿事实基本表示“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和法庭询问都积极地回答。在最后的庭审陈述时,他认为自己是主动交代,且已退清全部赃款,请求法院减轻或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刘德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德秋主动交代有关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刘德秋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法院同时认为,刘德秋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又无其他法定减轻情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